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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鼓励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阅读次数: 作者:市科技局(创新办) 信息来源:宣城市科技局创新办 发布时间:2018-03-30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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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鼓励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  《宁国市鼓励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6年9月1日

 

 

宁国市鼓励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吸引、鼓励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以下简称科技团队)在我市创新创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扶持产业发展“1+1+5”政策体系的通知》(宁政〔2016〕3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团队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与我市主导产业关联度高、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的科技成果或项目,在宁国注册落户的省内外人才团队。 

 第三条 市科技团队工作领导组负责统筹科技团队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协调落实扶持科技团队创新创业有关政策。 

 第四条 市财政、国家级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口生态工业园区按2:5:3比例共同出资,注册成立宁国市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时引进专业投资公司通过参股方式参与公司管理运营。注册资本初始规模为5000万元,用于鼓励支持高层次科技团队在我市创新创业。以股权、债权等方式给予支持。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运营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对在本市创新创业的科技团队,可免费提供不超过200m2的筹备期过渡办公场地,时间不超过2年。在宁国创新创业的科技团队可同时享受市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等方面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申请扶持的科技团队及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技团队带头人一般应取得博士学位,并取得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在国内外知名企业和机构担任高级职务3年以上,并具有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有较强的企业经营管理能力。 

 (二)科技团队成员应在3名以上(含3名),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丰富的管理经验。一般应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较强的专业创新能力或企业经营管理能力,成员间知识技能结构合理,拥有项目合作经历或与创业项目关联度较大。  

(三)科技团队创办的公司需在宁国注册落户3年以内。  

(四)科技团队持股不能少于公司总股本20%,其中现金出资不少于公司总股本的10%。团队及其他股东现金出资应高于申请市扶持资金额度。团队成员3年内未经政府出资方同意,不得脱离公司或出让所持有的股份。 

(五)科技团队携带的科技成果或项目应与我市产业关联度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能在自公司注册之日起18个月内转化为产品并形成销售收入。  (六)科技团队成员原则上每人每年在宁国工作3个月以上。 

 第七条 科技团队扶持工作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原则。每年4月、9月组织申报。工作程序如下: 

 (一)材料填报。有意在宁国创新创业的科技团队,在网站上按要求填报申请,并提供相应附件材料。

  (二)初审核查。市科技局对申报的科技团队材料进行初审,委托科技信息情报机构对科技团队申报的科技成果查实查新。 

 (三)专业评审。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相关技术专家从团队质量、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方面对科技团队及项目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向市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反馈。市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投资专家从商业计划书、项目运营管理、产品市场前景等方面,对科技团队及项目进行评审。以综合分值提出尽职调查的科技团队名单。  

(四)尽职调查。市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对科技团队开展尽职调查,向市科技团队工作领导组提出扶持建议。  

(五)审核确定。市科技团队工作领导组研究确定扶持团队名单及投资额度,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第八条 对确定扶持的科技团队实行先期授信、分期支持的投资制度,由市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根据科技团队的年度商业计划、项目实际进展和业绩评估情况,安排投资计划,履行出资手续。 

 第九条 对确定扶持的科技团队,进行以下扶持:  

(一)对在宁国创新创业的科技团队分A、B、C、D四类,分别授信投资额度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授信投资时间为三年。期内达不到授信投资额度的,以实际跟进投资额为准。  (二)连续三年以上销售收入或上缴税收增长高于全市企业平均增速,发展势头良好的B类、C类、D类科技团队,可继续申请市扶持资金授信额度,累计支持最高不超过A类。 

 (三)上市奖励。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自市扶持资金到位后,5年内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香港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市扶持资金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部分在企业中所占股份的70%奖励给团队成员,第6-7年上市的分别奖励50%和30%,第8年上市奖励10%,第9年后不再享受股权奖励政策;5年内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市扶持资金在企业中所占股份的20%,后续实现转板上市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仍按照上市的奖励政策兑现。 

 (四)业绩奖励。自市扶持资金到位后的连续5个会计年度(含扶持资金到位年度),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累计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达到扶持资金出资总额,奖励市扶持资金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部分在企业中所占股权的30%,每多完成的实缴税金达到市扶持资金出资总额的20%,增加10%奖励,最高奖励70%。 

 (五)回购奖励。自市扶持资金到位后60个月内(含60个月,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经协商同意,科技团队可以按照投资本金及退出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使用成本回购市扶持资金所占股权,原则上不超过70%。 

 (六)对上述上市奖励、业绩奖励、回购奖励,科技团队可任选且仅选一种奖励方式。选择期限最迟不得超过市扶持资金到位之日后的60个月。 

 第十条 对宁国经济发展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科技团队可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方式,参股支持额度可突破1000万。政府性扶持资金超过1000万元以上部分的奖励额度另行约定,在投资协议中明确。 

 第十一条 对市政府确定扶持的科技团队项目,择优推荐申报省、宣城市政府科技团队扶持资金。科技团队可叠加享受市政府人才和科技创新相关政策,但不包括其他股权激励。 

 第十二条 市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市政府确定扶持的科技团队及其相关主体共同约定章程,签订投资协议。  市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科技团队设立共同监管账户,扶持资金支出仅用于扩大现有主营业务的经营规模,开发与主营业务相关新业务,不得用于非经营性支出、偿还股东债务或者任何金融性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和期货交易)等其它用途。  市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参与投资的科技团队企业重大决策,履行股东权益,在股权退让上具有优先权。 

 第十三条 科技团队的项目研究方向、内容及关键技术发生变化,或团队主要成员发生变动等,须提前1个月将有关情况通过书面材料向市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并报市科技团队工作领导组审定批准。 

 第十四条 科技团队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依法追偿政府投资: 

 (一)年度项目进度评估严重不合格的;  

(二)科技团队领军人变化或其他原因,造成项目终止的;

  (三)项目运行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中途迁出、注销或变相歇业等情况的。 

 第十五条 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科技团队,一经核实,追回全额资金,并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予以处罚,5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实行科技团队专业评审、投资管理和培育监督分离服务工作机制。在市科技团队工作领导组领导下,各相关主体应当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科技局职责。

  1. 跟踪省、市科技团队政策变化,及时通知和发布相关公告,对科技团队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技术成果查实查新; 

 2. 负责对科技团队组织专家评审,择优推荐申报省、市扶持科技团队; 

 3. 负责牵头组织对科技团队项目的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向所在园区和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报;

  4. 支持科技团队技术攻关、项目申报工作。  

(二)市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职责。 

 1. 全程参与对科技团队的专家评审; 

 2. 负责组织对科技团队项目投资风险专家评审,开展尽职调查、商务谈判,向市科技团队工作领导组提出投资计划建议,履行出资人投资手续、投后管理、股权激励和资金退出等具体事宜,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 

 3. 依法履行出资人参与企业运行管理责任,每半年向市科技团队工作领导组汇报科技团队运营情况,提出帮扶建议; 

 4. 配合市科技局及相关部门,开展对科技团队的年度绩效评价工作。 

 (三)园区职责。 

 1. 负责科技团队和项目的日常指导帮扶; 

 2. 会同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施投资管理,风险防控,及时掌握科技团队项目建设及发展情况; 

 3. 协调落实科技团队创新创业有关政策;  

(四)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履行好监督、审计、指导、帮扶等职责。 

 第十七条 之前市扶持的科技团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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