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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阅读次数: 作者:市科技局(创新办) 信息来源:宣城市科技局创新办 发布时间:2018-03-30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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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1号)、《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宣政〔2017〕33号)等文件精神和创新型省份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培育科技创新主体

    1、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最高可达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分别最高可达5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研发。

    3、支持企业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对纳入省、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按照项目研发投入额不超过20%的比例予以配套支持。纳入省科技重大专项的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纳入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的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工业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申报省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对列入实施计划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

    二、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

对拥有核心知识产权,技术成果成熟并能在18个月内转化为产品、形成销售收入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我县创新创业,以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等方式,分A、B、C三类,给予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支持。

    三、支持创新载体建设

    1、对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我县企业牵头组建新获认定的国家(试点)、省(试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2、支持企业研发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前述机构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对新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双创示范基地一次性奖励500万元。上述奖励资金用于园区、基地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四、支持科技企业孵化服务

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对已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在国家、省开展的运行绩效评价中获优秀等次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五、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上述奖励资金70%用于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

    2、鼓励企业或创新团队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对进入省赛区决赛的,给予2万元奖励,进入全国赛区决赛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等额配套奖励(同一项目以获得最高奖项奖励,不重复享受)。

    六、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应用

    1、对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补助0.5万元/件(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阶段资助0.3万元,授权后资助0.2万元)。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资助0.2万元/件(仅限于在我县就读的青少年学生)。

    2、对企业获得授权的应用型发明专利每件奖励3万元(当年发放2万元,第三、五年凭年费缴纳凭证分别给予0.5万元资助)。对企业从县外转让的发明专利并在本县投入应用的,可依据本条款申请奖励。

    3、对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和20万元。

    4、对在我县注册的科技服务机构,在省和市开展的运行绩效评价中获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在我县企业开展专利代理年申请量达到80件,且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50件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2万元。

    5、企业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标准管理并通过验收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本政策各项奖补资金,同一企业每年享受的奖补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安排兑现。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以前相关文件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规定为准。未尽事宜,按照省、市支持科技创新有关政策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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