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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城市2020年度科技创新券补助办法》的通知

阅读次数: 作者:对外合作科 信息来源: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2020-10-16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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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城2020年度科技创新券

补助办法》的通知

市经开区、宣州区科技主管部门:

现将《宣城2020年度科技创新券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科技局    宣城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12日

宣城2020年度科技创新券补助办法

第一条  加速长三角协同创新发展,完善创新服务体系,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优化财政资助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降低创新创业成本,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市本级财政科技资金向企业、团队无偿发放,用于支持其购买科技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

第三条  创新券工作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管理、绩效自评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相关资金保障和资金监管等工作。

第四条  创新券的使用、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为已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团队以及两年内在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奖项的企业。企业、团队应当是注册在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州区的独立法人。

第六条  创新券补助范围:

1.企业、团队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中租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所产生的科技服务费用。

2.企业、团队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产生的检验检测科技服务费用。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是指单台价格在20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80万元以上,并已纳入所在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不在创新券支持范围。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服务项目,不得使用创新券。

第七条  创新券补助额度为:企业、团队租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所产生的科技服务费用给予最高30%的补助;企业、团队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产生的检验检测科技服务费用给予最高50%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创新券额度不超过3万元

第八条  创新券的申请:宣城市科技创新券实行申请备案,符合条件的企业、团队,自发文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宣城市科技创新券项目备案申请表》。市经开区、宣州区科技主管部门汇总申请表后报市科技局备案。创新券在预算范围内统筹发放,先到先得,当年额度用完不再发放。

第九条  创新券的兑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团队,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宣城市科技创新券项目兑现申请书》、企业机构信用代码证、服务合同、服务发票、银行付款凭证、服务结果、年度纳税申报表等相关纸质证明材料。经所在辖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复核并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兑付。

第十条  企业、团队申请兑付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的,追回已兑付资金,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对失信企业、团队和个人纳入诚信记录

第十一条  2020年度市财政安排G60创新券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团队从202011日起至20201231日止发生的费用补助,专项资金按照申领时间顺序,在额度范围内使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宣城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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