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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

阅读次数: 作者: 信息来源: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17-11-07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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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宣城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的通知

宣政秘〔2013〕3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宣城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宣城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8日

 

 

宣城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和《安徽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含外资和外资控股企业),且申请人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一)第一申请人为注册在本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者为具有本市户籍或本市居住证的个人,或者为在本市全日制普通院校学习的学生及在本市就读的青少年学生,其申请的发明专利。

(二)第一申请人为注册在本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者为具有本市户籍或本市居住证的个人,或者为在本市全日制普通院校学习的学生及在本市就读的青少年学生,且属市本级的,其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第三条  资助条件:

(一)国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已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

(二)国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已授权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三)国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已授权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四)国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已授权的发明专利。

第四条  资助标准:

(一)中国发明专利5000元/件;

(二)中国实用新型专利1600元/件;

(三)中国外观设计专利1000元/件;

(四)国外发明专利每个国家20000元/件(最多2个国家)

(五)在本市全日制普通院校学习的学生及在本市就读的青少年学生申请的专利按上述标准增加20%资助。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需向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宣城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审批表一式二份(审批表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制定);

(二)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国外发明专利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专利证书原件经核对无误后退还申请人);

(三)非职务发明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身份证明经核对无误后退还申请人),职务发明需提供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如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及其复印件(单位资质证明经核对无误后退还申请人);

(四)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申请人的必须提供其它专利申请人的委托书;

(五)在校学生需提供学生证复印件和学校证明各一份。

第六条 县市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资助申请受理工作,并统一上报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市直单位和个人直接向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资助申请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集中受理上一年度内符合资助条件的申请。

第八条  属市本级的,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属县市区的,资助资金按市与县市区4:6比例承担。

市级资助资金由市财政供给,列入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管理;资助资金的拨付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则追回资助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各县市区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资助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宣城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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