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皖政〔2015〕6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137号)要求,我单位权力运行监管细则已根据2017年政府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商登记“先照后证”和“双随机一公开”改革等工作调整完善,并按要求向市政府备案。现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宣城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1月19日
目 录
一、行政确认
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二、行政裁决
1、专利侵权纠纷裁决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行政确认
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科技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结合省科技厅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要求的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内容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不具有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技术合同持有者本着自愿登记的原则决定是否进行登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采取的是登记备案制度。省科技厅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科技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开展全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范围。主要包括:
1、技术开发合同;
2、技术服务合同;
3、技术转让合同;
4、技术咨询合同;
5、知识产权(专利等)交易合同;
6、政府部门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合同。
(二)审查申报资料是否齐全。主要包括:
1、卖方需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1)技术合同文本原件和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纳税人识别号;
(3)法人代表身份信息、企业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
2、买方需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1)企业名称、注册地址;
(2)企业法人代表姓名及相关信息;
(3)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事中监管
(一)材料审查
实行网上审查,由科技部技术市场办按规定程序受理全省各地的技术合同登记材料,对申报材料按目录清点后并进行初步审核,再上传到科技部技术市场办的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该系统对申报材料会按程序自动进行合规性审查,审查通过后,该技术合同即完成登记。同时,对技术合同中的技术交易额进行认定。
(二)对行政权力行使人的监管
制定规范的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审批自由裁量规范,所有权力行使必须严格依照规定执行,市科技局全程参与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依法予以纠正查处。
三、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要求:
1、市级部门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或结合全省技术合同登记工作的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上级部门有权调阅合同登记有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市级部门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分析和汇总,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可以对受查单位通报,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整改情况。
4、市级部门可以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合同登记行为,组织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反馈给提出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二)相关法律责任
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技术合同登记认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的;
3、对提交认定申请的技术合同未在15个工作日进行处理的;
4、行政确认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与卖技术方签订技术合同或者经济合同的;
6、在技术调查评估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认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结合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内容
市科技局是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认定管理机关,依照《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科技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宣政办〔2015〕56号),市科技局负责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认定工作。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审查申报资料是否齐全。主要包括:
1、项目申报书。
2、项目推荐单位的推荐函。
(二)是否依法组织评审。
市科技局业务科室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初步立项意见,立项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讨论确定。
二、事中监管
(一)材料审查
市科技局业务科室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初步立项意见,立项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讨论确定。
(二)监督检查
开展项目实施中期检查工作和项目实施完成后的验收工作。
(三)对行政权力行使人的监管
制定规范的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审批自由裁量规范,所有权力行使必须严格依照规定执行,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依法予以纠正查处。
三、事后监管
(一)协同监管
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相关法律责任
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认定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核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审核研究项目申报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5、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审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在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二、行政裁决
1、专利侵权纠纷裁决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专利纠纷裁决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结合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内容
市知识产权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负责本市范围内专利侵权纠纷及其他纠纷案件的调解和处理工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行政裁决。
二、事中监管
(一)受理阶段
申请人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退回申请材料。
(二)审查阶段
市知识产权局对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可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决定口审的应提前3日告知双方当事人。口审应当制作笔录。
(三)决定阶段
除达成调解协议或请求人撤回请求之外,均应作出处理决定。
(四)送达阶段
制发文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应自觉履行调解协议或处理决定。
(五)对行政权力行使人的监管
制定规范的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审批自由裁量规范,所有权力行使必须严格依照规定执行,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依法予以纠正查处。
三、事后监管
(一)加强监管
加强调处后的监管工作,监督双方当事人对协议和决定的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相关法律责任
在专利侵权纠纷裁决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提交调处专利纠纷的《请求书》不予受理;
2、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侵权行为分析,擅自做出决定的;
3、在审核过程中收受被请求人好处,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4、在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