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创建节约型机关,确保工作正常有序运转,根据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安排,综合管理;
(二)精打细算,量入为出;
(三)一月一报,及时结算;
(四)保障重点,兼顾一般;
(五)勤俭节约,讲求实效。
第三条 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体制:由局办公室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所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支付、一支笔审批。
第四条 机关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并严格执行经费收支预算,如实反映财务收支情况,开展财务活动分析,加强国有资产和资金管理。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对报销单据要认真审核,做到报账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按期编制各类财务报表及附表,出纳人员对库存现金盘点要求日清月结,确保现金账面月与实际库存相符,不得白条抵库和挪用现金,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二章 预算编制及执行
第五条 预算编制:由局办公室按照“合法、规范、公平、节俭”的原则,结合上年资金使用情况和本年度实际需要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报局党组审定。
第六条 财务预算收入主要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上级安排的专项或业务经费。
第七条 党团活动经费、老干部活动经费、工会费按党组会议核定的标准列入专项支出。
第八条 基本支出指用于满足单位日常工作需要的各类支出,包括:(一)差旅费;(二)招待费;(三)会议费;(四)购置费;(五)文印费;(六)其他费用等。
专项支出指具有专门用途的费用支出,原则上按年初预算和上级下达的科目执行。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资金管理及审批遵循“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即由经办人、证明人和科室负责人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除工资、医保、公积金外,其他所有开支均实行事前申报制度,即按规定填写开支申报表,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开支。所有开支须两人以上经办(经办人、证明人),重大采购项目应有纪检监察人员介入监督。
第十一条 资金审批一般程序和权限:由经办人负责将票据进行分门别类整理,并填写经费报销审批单,经办人、证明人在票据上签字,办公室主任签字,会计审核,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支出5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支出超过5000元(含)报局长同意后审批,10000元(含)以上须经局会议研究同意后支出。
第十二条 原始凭证(即报销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具备以下要素:(一)原始凭证名称;(二)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及编号;(三)填制和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或个人签章;(四)报销原始凭证须有经办人、证明人、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字;(五)报销凭证须附凭证附件。对要素不齐全的票据,会计和办公室有权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根据市财政局规定,凡符合公务员卡消费条件的公务消费必须使用开户行的公务卡,用现金支付的费用财务有权拒绝报账。
第十四条 接待管理
(一)接待工作要本着节约的原则。
(二)接待统一归口办公室管理。对口单位来人需接待的,采取先审批后接待的原则,由有关科室填写接待申请单先报办公室主任审核(接待单位公函含电话记录、接待方案、经费预算),再报分管领导审批,在指定地点消费。接待消费后,一般情况下由办公室主任或负责接待的科长签单,一律注明接待单位或开支用途。
(三)接待标准:公务接待严格按照《宣城市市直单位接待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3〕205号)执行:工作简餐每天不超过90元/人,单餐不超过50元/人。原则上不安排宴请,确需宴请的,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每批接待宴请不得超过一次,宴请标准应低于100元/人。
招商引资活动接待严格按照《宣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市本级招商引资接待及相关支出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宣政秘〔2014〕40号)执行:招商接待用餐单次宴请标准不得高于130元/人,严格控制陪餐人员和数量,原则上只安排与接待对象洽谈、考察项目相关的人员参加。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接待费报账程序:由办公室结算接待经费,办公室主任签字,会计审核,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出差管理
(一)机关干部职工差旅费开支,严格按照《宣城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5〕745号)的规定执行。
(二)会议出差须有文件或电话通知,并严格按通知人数参会。
(三)出差须事先定好工作任务、地点、人数和路线,填写“出差申请单”报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签字,分管领导审批。
(四)出差人员凭“出差申请单”和有效单据,当月25日前报账。
第十六条 专项工作支出
(一)承办科室根据有关活动方案,编制经费预算,一般应提前报分管领导审批,如大额支出须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二)专项工作结束后,承办科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汇总相关费用,按程序和规定报账。
第十七条 报账时限
(一)为方便报账和有利于财务人员整理账务,实行集中报账,每周四为集中报账时间。
(二)严格监督管理。会计每月10日前出具上个月财务报表。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本制度所称物品特指: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办公文具。物品管理是指对前述物品的申购、购买、入库、保管、使用、维护、处理等全过程的管理。
(二)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指房屋建筑及附属物、音像设备(照相机、摄像机、投影仪、音响、电视机)、电子电器设备(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办公桌椅、文件柜、沙发、保险柜等价值比较高,使用时间较长的物品。固定资产由会计分别建台账,局办公室管理。
(三)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指电话机、热水壶等单价较低,使用时间较短的易耗物品。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摊销计入成本,分别建账备查,实物由局办公室集中管理。
(四)办公文具。办公文具是指用于办公的纸张、笔墨、文件夹、笔记本、订书机、胶水等价值较小的办公用品。各科室办公文具按需领取。各科室需添置办公用品的,需提前提出申请,列出明细清单,由办公室汇总审核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采购,凭审批单报账。金额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实行政府采购。未经批准自行购置办公用品不予报销。
(五)物品采购。全局物品的采购均由办公室专人负责(负责财务的人员不得担任采购员)到定点商店采购。
(六)物品验收入库。所购物品及配套资料都必须经办公室验收,并分别建立物品台账。贵重物品应按照物品的存放要求妥善保管。
(七)采购报账。采购人员持发票(注明经办人、证明人)、物品申购单、验收入库单,按规定程序及时报账。
(八)物品领用、使用与维护。物品使用人必须办理领用手续,实行以旧换新,领用时应核准物品的质量、价格、数量。使用物品时必须按要求正确使用。
(九)物品移交与归还。人员调动时应将本人使用物品应履行交接手续,办公室主任为监交人,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单上签字。
(十)物品处置。物品的转让、报废由物品使用人申报,经分管领导审批,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物品须报局办公室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
本制度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