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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49839/202205-00020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宣城市科学技术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宣城市科技局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5-25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9839/202205-00020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宣城市科学技术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宣城市科技局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5-25
宣城市科技局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发布时间:2022-05-25 11:12 来源:宣城市科学技术局 浏览次数:902 字体:[ ]

 一、为全面推进科技局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保证复议质量,提高办案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案程序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科技局工作实际,制订办理本程序规定。

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认为市专利管理局或县(市、区)科技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三、市科技局办公室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具体负责办理案件的有关事项。

四、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接待人员应在 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必要的询问和了解,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提出是否受理意见。拟受理的,工作人员要填写《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批表》,报市科技局分管领导审批;拟不予受理的,拟制《不予受理决定书》,报市科技局主要领导审批,并在 5 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五、对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复议办负责人确定案件的两名承办人员,并明确主办与协办。办案人员应填写《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并在申请受理之日起 7 日内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

告知被申请人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和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六、办案人员应在受理申请的30日内对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提交的行政复议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经市科技局主要领导同意,可以邀请有关专家进行咨询研究。

七、办案人员应在受理申请的40日内对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审查意见,复议办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案件进行合议,提出合议意见。由主办人员负责拟制行政复议决定书,协办人员共同签署。

拟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送市科技局分管领导审签后,报市科技局主要领导签发;拟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送市科技局分管领导审签后,报市科技局主要领导签发。

八、办案人员自复议机构收到申请书之日起,除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外,应在60日内结案。

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由办案人员填写《案件延期审批表》,报市法制办(市科技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并制作《决定延期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九、政复议出现中止、恢复审查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及时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或者《行政复议恢复审查通知书》,报市科技局分管领导批准后,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十、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终止。办案人员应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报市科技局分管领导批准后,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其它情况需要行政复议终止的,报市科技局主要领导批准。

十一、复议法律文书的送达按法律规定的期限、方式送达。

十二、人员对承办审结的案件材料应及时整理、立卷归档,具体按《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案程序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