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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49839/202305-00022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宣城市科学技术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市科技局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制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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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宣城市科学技术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市科技局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制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5-30
市科技局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制度
发布时间:2023-05-30 13:00 来源:宣城市科学技术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在制度层面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

第三条 对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和文件进行全面自查,梳理不予公开事项目录和依申请公开事项目录。具体内容: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2)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4)本局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5)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对发现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要及时公开,可由依申请公开转为主动公开的要主动公开,整改情况要及时报分管领导审核并备案。

第五条 发现本单位原有公开事项清单以及公开事项标准目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进行修改调整的,以及公开标准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及时进行修改调整,及时、主动保障公民知情权。

第六条 及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和公开标准动态调整职责,及时按照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改正。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