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科技局政务公开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8-06 17:57
来源:宣城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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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市科技局政务公开,广泛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对科技行政执法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市科技局在依法履行科技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众和管理服务对象(包括机关内部)公开机关政务事项,并接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依法、效能和便民的原则,实行统一办理和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四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
(一)执法主体机构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监督部门以及联系方式;
(二)由本局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主要规章和政策;
(三)科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思路及工作情况;
(四)科技局工作职责,承办具体事项的办事程序、内容、依据、办理时限和审批方法;
(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的公务员的管理、岗位职责等事项;
(六)其他应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局机关内部管理事项的机关政务,因工作需要,在内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布。
(一)机关干部人事任免、年度考核和交流情况;
(二)投(融)资和资产管理情况;
(三)机关内部财务收支、经费使用情况;
(四)日常工作确需公开的相关信息;
(五)内部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凡涉及管理和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过程中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和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相关单位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三)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代表公开举行听证会;
(四)进行专题调研;
(五)其他适当的方式。
第七条 科技局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市科技局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或其它相关会议;
(三)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四)利用办公场所的墙壁、公示牌(栏)等进行公开;
(五)制作宣传手册、广告、卡片等。
(六)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八条 市科技局政务公开实行分级责任制。
市科技局各职能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负责各自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实施工作。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办法的制定及管理工作,并对政务公开进行检查、监督。
第九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受理的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处理,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保证政务公开顺利进行。
第十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对局政务公开工作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违反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科技局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应当主动改正错误,依法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