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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局机关党支部民主集中制制度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11-24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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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民主作风建设,围绕中心工作,服务大局,加强团结,集思广益,充分调动和发挥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规定和市直机关工委的要求,并结合局机关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健全完善党的支部大会制度,严格按照党章和党的有关文件召开支部大会。必须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好大会,完成大会各项任务。党支部在市直工委和局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党支部委员会任职期满,必须按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换届。
    第二条  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每个委员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组织落实,任何委员和个人无权改变委员会的集体决定。书记与委员之间,是职责和分工的不同,在班子内部是平等的。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上,更应注意依靠集体智慧和经验,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行正确的集中,决不能搞个人说了算。
    第三条  支部委员必须严格执行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自觉维护集体领导,统一认识,统一步调。
    第四条  党支部委员会成员要按照分工,明确中心工作,经常深入科室基层,听取党小组和党员、群众的意见,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总结经验,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向上级组织反映党员群众的意愿,帮助党员群众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密切党群关系。
    第五条  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对所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不得遇事推诿、互相推托。委员会成员既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又要顾全大局,积极维护集体领导。要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谅解,经常通气交心,沟通思想,统一认识,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坚持党性原则的基础上,不断增强班子团结。
    第六条  凡支部重大决定,都必须以党支部委员会形式进行讨论,委员会成员要发表自己的意见,真正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广泛听取不同意见(包括反对意见),经充分酝酿,方可作出最后的决定。
    第七条  支委在执行决议中,具体的执行情况要及时向组织汇报,以便支部掌握情况及时指导各委员对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进行处理。支部应主动地向机关工委和局党组报告工作。
    第八条  支委对支委会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党组织内部提出讨论。但在委员会未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不允许有任何与委员会集体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第九条  支委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对党支部委员会和个人提出批评,对犯了严重错误拒不改正或不称职的干部,有权建议罢免或调换。
    第十条  支委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规定,积极参加所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接受党的教育。同时,党支部委员会要坚持开好民主生活会,会前要就有关问题征求意见,并把议题提前通知委员做好准备。要努力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主要领导要带头讲实话,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要形成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对存在问题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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