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局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本局领导班子、各部门及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的贯彻落实,依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不断加大治本的力度,围绕中心,突出重点,结合实际,在抓落实、抓巩固、抓深入、抓提高上下功夫,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党员干部支持配合。
第四条 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精神文明建设等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做到令行禁止,严格要求,严守法纪,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责任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局党组书记、局长对本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党支部在局党组领导下对本局党风廉政建设负具体责任。局党组成员、支委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分管部门负直接领导责任。
责任内容:
(1)贯彻落实中央及各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研究制定实施计划。
(2)建立健全工作管理制度,强化内外监督机制,推进机关效能建设,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论述和党廉政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4)开好民主生活会,严格执行谈话制度,发扬民主,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抓好领导干部廉政自律、廉洁从政工作。
(5)实行政务公开,在领导决策和办事结果上实行公开,增加民主性和透明度,防止和纠正用人及办事上的不正之风。
(6)严格执行市委颁发“六条禁令”的规定,防止和抵制以权谋私、违法违纪的行为;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防止和纠正收费和奢侈浪费的不正之风。
第七条 本局各科室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责任内容:
(1)加强对职责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支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2)根据本部门党员、干部的纪律作风状况和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组织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党建资讯网工作。
(3)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出现的不良现象。
(4)及时报告违法乱纪的行为和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八条 办公室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的责任工作。
根据本部门的职能,加强教育,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车辆使用规定,狠刹奢侈享乐、铺张浪费之风,禁止用公款进行高消费的娱乐和健身活动,增强服务意识。
第九条 业务科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的责任工作
业务科:根据本部门的职能,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和程序办事,做好服务工作,不得对服务对象实行“吃、拿、卡、要”和刁难。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条 局领导班子负责领导、组织以本局各部门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要与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结合起来进行,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应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应对领导干部和党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作出综合评价。对考核优秀的,应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应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应作为对干部进行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党支部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分为一般检查、专项检查和立案检查。
(1)党支部对本局各部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一般检查。
(2)根据局党组的部署,对党风廉政建设某一方面出现问题进行专项检查。
(3)根据局党组或上级组织决定,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立案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及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者,依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宣城市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纪者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的正职领导干部,对本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六、七、八、九条规定的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的副局长和党支部负责人及支委成员,对分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六、七、八、九条规定的行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责任承担方式
(1)诫勉谈话;(2)批评教育、责令检查;(3)通报批评;(4)取消评先、评优资格;(5)扣发奖金;(6)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